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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受贿细节披露:收受30万明知被执行人遭胁迫仍强行签订和解协议,收受申请执行人送的空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覃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审判员、一级法官,副科长级,籍贯广西容县,住广西容县容州镇**街**巷**号***苑**幢**号。因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8月30日被容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4日被留置,同年11月27日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容县纪委监察委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涉嫌受贿罪,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被容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被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容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案,由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审查,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姚某甲在担任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执行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承办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等18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2.15万元,并分别为上述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供便利,谋取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受申请执行人覃某甲送的人民币0.4万元

2000年7月,覃某甲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容县**水泥厂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为覃某甲执行得大部分款项。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大厦收受覃某甲送的人民币0.4万元。

(二)收受被执行人梁某甲送的人民币1万元

2001年,梁某甲以容县**镇**村承包面积为400亩的林场经营权作为抵押向中国**银行容县支行贷款人民币90万元。截止2009年梁某甲因无法偿还贷款,中国**银行容县支行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林场的经营权。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将梁某甲的林场以人民币20.4万元的价格拍卖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路一家饭店收受梁某甲送的人民币1万元。

(三)收受申请执行人的法律顾问陆某甲送的人民币0.2万元

2009年,潘某甲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韦某甲、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为潘某甲执行得部分款项。2010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第五小学旁边的游泳池门口,收受潘某甲的法律顾问陆某甲送的人民币0.2万元。

(四)收受申请执行人韦某乙送的人民币0.2万元

2010年6月,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韦某戊、韦某己、韦某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应韦某乙请求尽快执行此案。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容州镇桂南路的一家饭店收受韦某乙送的人民币0.2万元。

(五)收受广西**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送给的人民币0.3万元

广西**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接受委托开展拍卖业务,该公司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有拍卖业务来往。被告人姚某甲应刘某甲请求,在介绍拍卖业务时给予照顾。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路**猪肚鸡煲饭店收受刘某甲送的人民币0.3万元。

(六)收受申请执行人梁某乙送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空调

2013年左右,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乙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容县**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应梁某乙请求尽快执行此案。2013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收受梁某乙送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松下牌空调。

(七)收受申请执行人梁某丙送的人民币0.4万元

2009年2月,梁某丙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甲、覃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为梁某丙冻结了张某甲的银行存款,梁某丙获得部分执行款。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街附近收受梁某丙送的人民币0.4万元。

(八)收受申请执行人周某甲送给的人民币0.2万元

2011年,周某甲与丈夫潘某乙诉讼离婚。因潘某乙不愿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周某甲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潘某乙的财产。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为周某甲冻结了潘某乙的银行存款,周某甲获得部分执行款。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镇**路的一家饭店收受周某甲送的人民币0.2万元。

(九)收受申请执行人刘某乙送的人民币0.4万元

2014年,刘某乙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覃某丙、广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帮刘某乙执行得部分款项。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路的路边收受刘某乙送的人民币0.4万元。

(十)收受申请执行人封某甲送的人民币0.25万元

2013年6月,封某甲、陈某甲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温某甲、蓝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被告人姚某甲和封某甲到忻城县人民法院查封温某甲的房产,封某甲获得部分执行款项。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姚某甲在柳州市广预宾馆收受封某甲送的人民币0.25万元。

(十一)收受申请执行人朱某甲送给的人民币0.5万元

2012年,朱某甲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许某甲、吴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帮朱某甲执行得部分款项。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汽车总站三名车站附近收受朱某甲送的人民币0.5万元。

(十二)收受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莫某甲送给的人民币3万元

2014年,胡某甲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某丙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受胡某甲的代理人莫某甲的请托,帮助尽快执行完毕该案。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该案件执行完毕后,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路收受莫某甲送的人民币3万元。

(十三)收受申请执行人的法律顾问李某乙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5年8月,梁某丁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终结执行程序后,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街李某乙家中收受梁某丁公司的法律顾问李某乙送的人民币0.5万元。

(十四)收受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江某甲送的人民币0.2万元

2015年年初,黄某乙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丘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单位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在该案件执行完毕后,2017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街收受黄某乙的代理律师江某甲送的人民币0.2万元。

(十五)收受申请执行人李某戊送的人民币2万元

2015年上半年,李某戊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受李某戊的请托,帮助尽快执行该案。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花苑收受李某戊送的人民币2万元。

(十六)收受申请执行人李某己送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2016年,李某己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北流市**陶瓷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受李某己的请托,帮助尽快执行该案。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收受李某己送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十七)收受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廖某某送的人民币0.5万元

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容县**电子有限公司、马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姚某甲是该案的执行法官。在该案达成调解后,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容县**镇**农庄收受马某某等人的诉讼代理人廖某某送的人民币0.5万元。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14年6月12日,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谭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出具了(2014)容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调解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谭某甲自愿在2014年6月15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赵某某。2014年6月16日,赵某某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被告人姚某甲担任该执行案件的法官。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姚某甲在明知被执行人杨某乙、杨某丙、谭某甲、杨某甲不情愿并被赵某某等人胁迫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明确谭某甲、杨某甲将在广西容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45%、3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4600万元交付给赵某某抵偿本案债务以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欠赵某某的其他债务;抵债后,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尚欠赵某某的债务人民币3200万元,该款不再计算利息。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姚某甲依据该和解协议,未经合议庭依法合议,作出(2014)容执字第112-4号执行裁定书,将谭某甲、杨某甲在广西容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的45%、30%股份作价人民币4600万元,交付赵某某抵偿本案债务和杨某乙、杨某丙欠赵某某的其他债务。事后,被告人姚某甲制作了合议庭评议笔录,并让法官周某甲、姚某乙、林某乙作为合议庭成员补签名字。赵某某根据上述裁定书将广西容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75%股份转为其所有,自2014年11月25日,广西容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某。在本案执行完毕后,2015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收受赵某某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经**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广西容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人民币3714.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15万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身为执行法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被执行人谭某甲、杨某甲财产损失人民币约11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茜铭检察官助理:林玉婷2021年1月29日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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